F2签证F-2-3永久居住权者(F5)的配偶邀请条件及提交文件
- 차동석
- Mar 5, 2024
- 2 min read

F-2-3 永久居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几天前一位持有永久居住权(F5)的女性发来了咨询
内容如下:丈夫以短期签证C3入境韩国,可不可以改为永久居住权者配偶的长期居住签证F2签证(F-2-3)。 就是这样。
如果国内的永久居住权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合法的长期滞留签证(大部分为F1),满足条件时可变更国内资格(国内签证变更)。
但是短期签证(B-1、B-2、C-3等)不能变更。 因为不包括在变更对象中。
※ 另外,即使申请人是合法的长期滞留签证,也不能无条件变更为F-2-3。
个别方针中抑制资格变更的滞留资格(E9等)即使是国内长期滞留签证,也不能变更为F-2-3。
※ 短期签证(B-1、B-2、C-3等)和个别方针中抑制资格变更的滞留资格(E9等)原则上为F-2-3,国内资格变更受到限制。 但是,如果申请人真的有不可避免的人道主义理由变更国内滞留资格,可以通过证明不可避免的理由申请资格变更。
※ 德国是例外,德国是免签证(B-1)入境的,只要满足想要变更的签证条件,几乎所有签证都可以申请国内资格变更。
我回答说不能变更国内资格,需要向当地驻外公馆申请,并说明了条件。
那么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永久居住权者的配偶及未成年人的签证F-2-3签证的条件及提交文件。
※ 由受邀人主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邀请)的签证认可申请,也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只能申请签证(由当地驻外使领馆申请),如果许可,将签发滞留时间在1年以内的单数签证。

F-2-3永久居住权者的配偶邀请条件
1. 邀请人(永久居住权者)取得永久居住权后可能已经过了3年。
2. 邀请人的收入为GNI 1倍以上(以2023年为基准 4248万韩元以上) (满足生计维持能力条件)
- 可合计世代相同(登记基准地相同)直系同居家庭所得
- 包括本人在内的直系同居家庭人数在3人以下时,GNI为70%以上(2023年为基准 2974万韩元以上)即可认定
3. 最近5年内没有邀请其他配偶的经历。
4. 法律婚姻关系的双方犯罪经历不会有问题(满足品行鉴定条件)。
5. 法律婚姻中双方的健康状况不会有问题

F-2-3永久居住权者的配偶邀请提交文件
如前所述,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国内合法长期签证,
除可以变更国内滞留资格外,是签证发放对象(当地驻外公馆申请对象)。
因此,正确的提交文件要在被邀请人所在的当地管辖的各大韩民国大使馆进行确认,各大使馆可能会有差异。 基本提交文件如下。
① 签证签发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② 国内配偶身份保证书 |
③ 结婚请柬 |
④ 邀请人及被邀请人两国间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 结婚证,家庭关系记录证明等 |
⑤ 财政(收入)证明文件 - 所得金额证明院(税务署发行)、在职证明书、账户交易明细等 |
⑥ 邀请人的信用信息查询书 |
⑦ 双方的"犯罪经历证明书" - 拥有永久居住(F-5)资格的人本人变更永久居住资格时,如果已经提交"犯罪经历相关证明书",仅限于本人可以省略提交。但是, 变更永久居住资格后在海外滞留6个月以上时,需提交海外滞留期间滞留国政府出具的犯罪经历证明。 |
⑧ 邀请方和被邀请方双方的健康证明 - 邀请人:法务部指定医院发放(医院级医疗机关或保健所) - 被邀请人:由各大使馆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签发 |
⑨ 过去有结婚记录时,可以证明是否解除婚姻的文件(离婚证等)。 |
※ 另外,如果申请人获得F-2-3签证,作为永久居住权者的配偶在国内滞留2年以上,如果满足条件,配偶也可以申请从F2签证到永久居住权(F5)的国内资格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