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F-3-18签证(随行)变更至F-2-99签证(其他长期居留签证)的对象、资格要件及提交材料
- 차동석

- 2023年7月16日
- 讀畢需時 6 分鐘

< F-2-99签证资格 >
- 文化艺术(D-1)、报道(D-5)、宗教(D-6)、居民(D-7)、贸易管理(D-9)、艺术与娱乐(E-6-1、E-6-3)、教学(E-1)、绘画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业职业(E-5)、特定活动(E-7)、企业投资(D-8)、访问与居住(F-1)、陪同(F-3-18)
※ 企业投资(D-8)仅限于申请时投资额达到或超过1亿韩元的企业。
※ 探亲/同居(F-1)仅限在韩国出生且未在其原籍国户籍登记的台湾籍华人。
※ 仅限随行人员(F-3-18)或其他长期居民(F-2-99)的配偶
※ 对持有短期签证、其他(G-1)签证或旅游就业(H-1)签证的人员、非法移民以及目前因离境目的而获得延期居留或推迟离境日期的人员,变更居留身份有限制

< F-2-99签证申请要求 >
随行家属延期及身份变更审查标准(F-3-18) | ||
- 为使持有其他长期 (F-2-99) 身份的人员的配偶 (F-3-18) 获得其他长期 (F-2-99) 身份,该配偶本人必须满足身份变更的要求。 但是,对于维持生计能力要求,评估应当依据主要合格人员的维持生计能力要求,按照《维持生计能力要求审查指南》进行。 |
1. 在韩国居留期限的要求
- 必须在韩国连续居住至少5年,并持有符合上述身份变更条件的居留身份。
2. 住宿地点要求
- 综合考虑面积、房间数量、同住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必须确保拥有符合社会规范的、适合正常长期居住的住所。
3. 良好行为的要求
① 自申请之日起 5 年内,如有被判处监禁或更重刑罚(包括缓刑)的记录(包括外国政府的处罚案例)
② 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人员,如处理通知书所列金额累计达500万韩元以上,则不予受理。
③ 若在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因违反韩国法律(包括《出入境管理法》)而被处以三百万韩元或以上罚款,则不予受理。
④ 如果在申请时或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提交了虚假文件
⑤构成入境禁令的理由
⑥ 地区移民局局长认为存在危害大韩民国国家安全、维护秩序、公共福利或其他利益的风险的情况,例如已经发生犯罪的情况。
⑦ 在外国因《关于处罚特定暴力犯罪的特殊案件法》第2条规定的特定暴力犯罪,或与恐吓、勒索、欺诈、网络钓鱼、毒品或性暴力有关的犯罪,被判刑的人,或者在外国因其他犯罪被判处监禁或更重刑罚,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决定不执行刑罚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人。
⑧ 若申请日已逾期缴纳《外国人欠税等居留管理综合指南》中规定的税款等款项
4. 自给自足能力要求(持有 F-2-99 签证的主要合格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① 资产要求
- 申请人必须拥有2000万韩元或以上的资产。
资产类型:以下列出的所有资产将汇总进行审核。 | ||
可转换为现金的金融资产,例如存款、分期储蓄和证券 ※ 仅认可截至申请日已连续持有至少6个月的存款、储蓄账户和证券等金融资产。定期保险不予认可,因为它无法变现(保证退还的保险予以认可)。 | ||
- 资产所有者为房地产所有权或租赁分配的金额 ※ 仅认可截至申请日已连续持有至少 6 个月的资产,计算以不包括贷款金额的净资产为基础。 |
② 年收入要求
- 根据上一年的业绩,年收入达到或超过4000万韩元
※ 不考虑配偶的合并收入,审核仅基于申请人自身的年收入。
※ 审核依据税务局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果上一年度的收入证明无法出具,则以上上一年度的收入证明为依据。
③ 维持经济活动
- 截至申请日期,必须继续从事申请时居留身份所允许的生计活动(就业或经营等)。
生计能力需求评估 | ||
① 关于资产和年收入要求,如果维持(延长)申请人现有居留身份的要求比根据本指南变更身份的要求更为严格,则适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示例)从专业人员(E-7-1)变更为其他长期人员(F-2-99)的情况 - 如果根据《特定活动居留管理指南(E-7)》延长居留所需的年收入为5000万韩元(即上一年的人均国民总收入),而变更为其他长期居留(F-2-99)所需的年收入为4000万韩元,则适用以下情况: - 由于延长特定活动(E-7)期限的收入要求更为严格,因此适用《特定活动(E-7)停留管理指南》中的年度收入要求。 | ||
②(免于审查)下列情况下,可免于审查维持生计能力 出生于韩国的台湾华人 - 持有宗教(D-6)签证,在韩国居住超过10年,并获得中央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负责人推荐的人员。 | ||
③ 当持有其他长期(F-2-99)身份的人员的随行家庭成员(配偶,F-3-18)申请变更身份时,将审查主要持有人是否有能力维持自身生活。 ※ 即使配偶或直系亲属居住在同一住所,收入也不能合并。 |
5. 基本能力要求(满足以下至少一项个人要求)
① 完成司法部组织的社会融合计划第四级或以上。
② 在司法部主办的社会融合计划初步评估中获得81分或以上。
③ 根据《中小学教育法》完成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毕业
④ 从下列院校毕业: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大学(工业大学、教育学院、专科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大学、技术大学)或研究生院(普通研究生院、专业研究生院、专门研究生院),或劳动者职业能力发展法规定的职业学院。
⑤ 通过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实施令规定的初中或高中入学资格考试或高中毕业同等学历考试
※(免除筛选)下列情况下可免除基本能力要求筛选
- 已确认之前提交过证明韩语能力的文件的人员(前提是他们已证明其韩语能力相当于完成社会融合计划4级或以上)。
- 出生于韩国的台湾华裔或前韩国公民

<F-2-99签证申请基本文件>
①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标准尺寸照片1张、综合申请表 | ||
② 申请变更或延长长期居留身份的理由说明 | ||
③ 证明自己有自给自足能力的证明文件 (资产)存款余额证明、房地产租赁协议、房地产登记簿核证副本等。 (收入)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例如收入金额证明。 (其他)证明领取养老金的文件,以及非应税收入的相关证明文件 ※ 如果您在申请时无法提交收入证明,请提交以下所有文件。 劳动所得预扣税收据 - 相关收入存入的账户证明 - 企业主(雇主)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 ||
④ 证明经济活动持续性的文件 - (员工)劳动合同、劳动证明、营业执照等。 - (商业)公司注册证书、投资企业登记证书等。 | ||
⑤ 证明基本能力要求的文件 - 证明韩国教育背景的文件:韩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或GED证书 - 与司法部社会融合计划(第五阶段)相关的支持文件 ▸ 社会融合计划结业证书(韩国移民入籍资格程序) ▸ 社会融合计划结业证书(韩国移民局永久居留资格课程) ▸ 韩国出入境资格考试(KINAT)合格证书 ▸ 韩国移民局永久居留资格考试(KIPRAT)合格证书 - 与司法部社会融合计划(4级及同等资格)相关的证明文件 ▸ 社会融合计划教育证明(必须核实已完成4级或以上教育) ▸ 社会融合计划韩语及文化考试 (KLCT) 合格证书 ▸ 社会融合计划预评估分数表(仅适用于得分 81 分或以上者) | ||
⑥ 证明居住地的文件 租赁协议等。 ※ 如果租赁合同不是以申请人的名义签订的,则需要额外提交住宿安排确认书和住宿提供方身份证复印件。 | ||
⑦ 原件海外无犯罪记录证明(6个月内签发) - 需要官方验证(需要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请附上翻译版本、译者确认函和译者身份证复印件。 | ||
⑧ 结核病诊断证明(如适用,有效期为3个月) - 由公共卫生中心和司法部指定医院签发 | ||
⑨ 外国人就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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