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非法滞留者的子女,保障儿童青少年教育权(父母 G-1,儿童 D-4,儿童未成年兄弟姐妹 G-1)
- dongsuk cha
-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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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表示,为保障25.3.31结束的国内长期滞留儿童教育权,将改善滞留资格赋予政策,再延长3年。
申请时间:25.4.1~28.3.31
※ 平时实行制度时,因担心以儿童为手段的非法移民等副作用,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暂时实行。

为保障国内长期滞留儿童教育权,赋予滞留资格
1. 滞留资格授予对象儿童
▶ 国内出生或未满6岁的入境者
① 在国内滞留6年以上
② 以申请日为准,国内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或高中毕业
▶ 6岁后入境者
① 在国内滞留7年以上
② 以申请日为准,国内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或高中毕业
2. 儿童措施
① 截至申请日,初中、高中在校生
- 赋予到高中毕业为止的学业滞留资格(D-4)
② 截至申请日高中毕业的情况
- 具备留学或就业资格条件时变更为相应滞留资格
- 不具备留学或就业滞留资格变更条件的其他(G-1) 赋予或变更滞留资格
③ 未遵守退学措施或违法行为等条件时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不允许取消滞留资格或延长滞留期限
※ 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受理申请后,经过实态调查等,赋予儿童遵守法律秩序、维持诚实的学业生活等条件,赋予其滞留资格。
3. 对未成年兄弟姐妹的措施
- 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赋予滞留资格时,同时赋予该儿童的未成年兄弟姐妹其他(G-1)滞留资格,保障稳定的家庭生活
※ 示例:国内出生的长子A君(滞留6年)满足条件获得滞留资格时,A君的兄弟姐妹(滞留6年以下)也获得滞留资格
4. 对儿童的父母的措施
※ 出境措施是原则,但为了养育未成年儿童,允许子女在高中毕业或成年之前暂时滞留国内。
※ 但是,在国内没有实际保护、养育儿童的父母不在申请对象之列
① 父母违法罚款
- 申请儿童滞留许可时,向儿童父母征收父母本人非法滞留的罚款。
※ 减免原罚款金额的70%,只征收30%,但存在罚款缴纳能力不足或无理由时,积极实施追加减免罚款。
- 缴纳罚款时,允许儿童在高中毕业之前为赋予其他(G-1)滞留资格及养育而就业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② 临时滞留许可及出境措施
- 儿童高中毕业或成年后需自行出国,未出国非法滞留时采取出境措施及限制再入境
③ 提高家长的责任感
- 为了不让相关父母忽视子女的教育和养育,附加参与社会统合教育等条件,提高对儿童的责任感。

改善以国内成长为基础的外国青少年的制度
▶ 移民第二代等外国青少年即使高中毕业后没有上大学,也可以转换为就业签证,并改善制度,让他们与国内家人继续居住。
- 期间成年的外国青少年要想取得特定活动(E-7)等就业资格,需要学士学位或5年以上的经历
- 因此,即使是成长于国内的外国青少年,成年后若不进入大学留学(D-2)课程,实际上很难在国内就业及定居。
- 对此,法务部于2025. 4. 1部改善制度,对毕业于国内小学、初中、高中等具有国内成长基础的外国青少年,即使不上大学,也能根据各自的条件设计未来。
详细内容
1. 以申请日为准,18岁以上24岁以下,18岁前在国内滞留7年以上,在国内小学、初中、高中毕业时,以求职、研修(D-10)、就业(E-7-Y)资格允许滞留
※ 就业行业及范围除了"善良风俗或其他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外,将广泛允许。
2. 但是,对于小学、初中、高中课程中任何一个课程都未能毕业的人,修完社会综合项目5个阶段课程后,将给予相同的优惠。
3. 另外,在人口减少(关心)地区以求职/研修(D-10)、就业(E-7-Y)资格居住4年以上时,以地区特色优秀人才(F-2-R)资格在地区定居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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