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3签证(家属签证)财力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的公证要求
- dongsuk 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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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提交的家庭關係證明文件:
配偶:結婚證
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
※ 公證認證方式:
海牙認證(Apostille) 或 駐該國大韓民國使領館的領事認證
注意事項:曾經免除海牙認證要求的D-8簽證持有者,現在也不再享有豁免權。
此要求同樣適用於派遣員工(D-8簽證):
例如:當總部位於海外的母公司下達派遣命令,由在韓國設立的外資公司(韓國分公司)邀請該員工赴韓工作時,亦需遵守上述要求。

邀請F-3家屬簽證時的財力證明標準及提交文件要求
1. 財力標準
邀請家屬時,應具備相當於下表標準以上的財力資金,依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留學生(D-2、D-4)類型的簽證,計算家庭成員時不包括主申請人。
① 停留12個月以上者,應具備以下標準以上的財力:
家庭人數 | 財力標準金額(韓元) |
2人 | 23,595,948 |
3人 | 30,152,118 |
4人 | 36,586,638 |
5人 | 42,649,152 |
6人 | 48,388,830 |
7人 | 53,930,568 |
※ 8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需增加 5,541,738韓元。
② 停留12個月以下者,將以下基準金額乘以預計停留月數:
家庭人數 | 每月基準金額(韓元) |
1人 | 1,196,007 |
2人 | 1,996,329 |
3人 | 2,512,677 |
4人 | 3,048,887 |
5人 | 3,554,096 |
6人 | 4,032,403 |
7人 | 4,494,214 |
※ 8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需增加 461,811韓元。
若可透過韓國國稅廳發行的所得金額證明來客觀證明收入,但收入金額低於標準:
若不足金額低於標準的10%,則可通過持有不足金額5倍以上的存款來補足財力要求。
※ 不足金額 = 邀請標準金額 – 所得金額證明上記載的收入金額。
2. 財力證明免除對象
以下簽證類別持有者可免除財力證明要求:
① 外國人擁有以下簽證類別:
教授(E-1)
研究(E-3)
技術指導(E-4)
專業職業(E-5)
② 擁有D-8簽證且投資額達50萬美元以上的高額投資者。
3. 提交文件
① 若可提供韓國所得金額證明: 主申請人提交國稅廳發行之最近一年所得金額證明。 ※ 若所得低於標準,需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所得金額證明 + 主申請人名下持有6個月以上的銀行存款證明。 |
② 若與雇主簽訂了勞動合同: 輸入薪資明細的標準勞動合同書。 |
③ 若收入來源為國外: 派遣證明書 或 在職證明書。 |
④ 若無法提供收入證明,需以存款證明財力: 主申請人及配偶名下持有6個月以上的國內或國外銀行存款證明。 |
⑤ D-8簽證持有者提交初期定居資金證明: 外匯匯款明細書 或 海關申報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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